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,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。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,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。期限:报告表项目为2天
听证权利告知: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,自公示起2天内申请人、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。
公示日期:2026年4月9日-4月10日
联系电话(传真):0431-89625035 (行政审批)
通讯地址:西安大路6665号区政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窗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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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名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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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地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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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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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境影响评价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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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概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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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省省级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领域仪器设备更新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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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市绿园区崇文路669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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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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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省衡润环保有限责任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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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项目位于长春市绿园区崇文路669号,更换部分物理测试相关仪器及新增仪器共计64台,并新增微生物实验室(预计每天分析微生物感染测试样品最大量为20个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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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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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废水
本项目实验室仪器器皿清洗废水(第2-4次清洗)经酸碱中和后与纯水制备废水、生活污水满足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(GB8978-1996)中排放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;微生物实验室清洁废水经消毒剂静置后,检测达标后排入市政管网。
(2)废气
本项目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通风橱收集+活性炭吸附处理后,由15m高1#排气筒排放,要求满足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-1996)中标准要求;硫酸、盐酸、硝酸等在使用过程中(均在通风柜内进行)产生的少量废气,通过通风橱收集+活性炭吸附处理处理后,由15m高1#排气筒排放,要求满足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-1996)中标准要求;氨水相关实验产生的废气(通风橱中进行),经通风橱收集+活性炭吸附处理后,由15m高1#排气筒排放,要求满足《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4554-93)中标准要求;生物实验室废气经设备自带动力的送风过滤装置过滤后,通过15m高1#排气筒排放,要求满足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-1996)中标准要求。
(3)噪声
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是设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,经基础减震及软连接措施处理后,可使噪声排放满足(GB12348-2008)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)》中1类标准限值。
(4)固体废物
本项目生活垃圾、未沾染废样品、废反渗透膜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;危险废物:实验室实验仪器器皿第一次清洗废水、各类实验废液、实验室废物(废培养基、废实验试剂瓶、沾有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、废实验手套、废弃实验器皿)、废活性炭、失效药品、废药品、HEPA滤材等按危废标准暂存,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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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根据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(试行)》的有关规定,该环境影响报告书、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。